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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 2021 年 7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徐州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股权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九院”)的整体工作安排,以不低于经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徐州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阳光投资”)整体权益价值在
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让中船阳光投资10%的股权,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经审阅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后,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定价公允,决策程序依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徐州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严臻、施东辉、刘响东2021 年 7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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