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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电子: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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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电子: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1-7-28 00:00:00 浏览:  3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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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投资者判断公司所发行的债务融
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信息以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1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依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证制度
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
(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即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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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2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1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
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
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
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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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个
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偿债
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
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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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 1/3 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
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
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
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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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有关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有关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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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有关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上述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
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情况;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
在变更之日后 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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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公司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
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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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公司财务部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作为公司与主承销商及交易
商协会指定的联络部门,负责与中介机构、交易商协会的沟通与协调,并负责准备和提交交易商协会要求文件。
公司指定一名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监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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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监督机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应按以下程序披露: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商
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定编制计划;
(二)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
(三)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五)公司将定期报告在证券监管机关指定媒体公告的同日,提
交给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协助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二)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10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
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三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前,由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三十七条 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到公司采访前,由公司
党群工作部统筹安排接待,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11
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媒体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公司信用类债券注册文件审核机构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十一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文件及附属资料的档
案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所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报送的资料信息在未披露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披露及泄露给他人;重大内幕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保管。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下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与公司、本12
部门、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件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收到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
负责人报告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确认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依规进行披露。
第九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应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本办法所指的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包括: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所属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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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5、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
1、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司信用类债券注册文件审核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公司信用类债券注册文件审核机构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关联人、为公司提供服务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员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14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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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海
淀区丰滢东路 1 号,电话为 010-88106362,传真为 010-88106313,电子邮箱为 htdzgscw@126.com。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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