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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周勇、宁群仪、刘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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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周勇、宁群仪、刘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

jesus 发表于 2021-7-28 00:00:00 浏览:  24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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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深圳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28日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周勇、宁群仪、刘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68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周勇、
宁群仪、刘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周勇、宁群仪、刘诚:
经查,你公司2020年多次通过子公司以员工备用金的名义提供资金给实际控制人周勇个人使用,且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你公司在编制2020年业绩预告时未审慎考虑业绩补偿款会计处理的规范性、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充分性,导致2020年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偏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的规定。周勇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宁群仪作为你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诚作为你公司现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周勇、宁群仪、刘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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