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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_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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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_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小基友 发表于 2021-7-28 00:00:00 浏览:  2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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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1〕020188 号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已进入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现将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转发你公司,请予以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若回复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所收到回复和更新的申请文件后,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附件: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7 月 28 日
附件: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意见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注册阶段问询问题的告知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近期,我部审核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融资申请文件。现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将需要问询的问题发给你们,建议及时发出,要求公司规范落实。
附件: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监管部
2021 年 7 月 26 日
附件: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按照申报材料,2020 年 3 月 11日,公司股东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与中国城乡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本次发行,并确定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2020 年 3 月 12 日)。请申请人说明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
需要有权国资部门的批准后生效,如需,2020年 3月 11 日日召开董事会时中国城乡作为发行对象以及采用 2020 年 3 月 12 日
为定价基准日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需要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申请人报告期内存在参股类金融业务公司无锡租赁、中关村科技租赁的情形,其中无锡租赁已完成股权转让。关于中关村科技租赁,申请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自申请人所持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即 2021年 4月 15日)
起 6 个月内完成公司所持全部股份的减持,若无法通过该方式完成全部减持,将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方式完成对所持中关村科技租赁全部股权的处置。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是否已完成对所持中关村科技租赁全部股份的减持,如未完成,请说明尚未完成的原因,是否存在障碍,后续预计能完成全部股份减持的时间。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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