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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对以下涉及议案进行了认真地审阅,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 2021-2022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2020-2021 年度,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 24.40 亿元;2021-2022 年度,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 6.44 亿元,本次新增对外担保额度已大幅下降;公司此次继续为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是从公司下一步担保化解需求角度出发,有利于相关工作的后续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确认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预计 2021-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和条件进行交易;公司 2021 年关联交易计划是根据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指定,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遵守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带来影响,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
陈高才 ___________________
武 鑫 ___________________
刘俐君 ___________________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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