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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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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更正公告

隔壁小王 发表于 2021-7-30 00:00:00 浏览:  3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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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2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
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说明:因操作失误,2021-021号公告文件上传有误,现将公告更正如下: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月 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8号),现将函件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2 年,你公司作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海股份)控股股东,承诺 5年内通过资产和业务重组等方式,从根本上解决林海股份的关联交易问题。
2017 年,你公司对上述承诺进行延期,承诺在 3 年内解决上述问题。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事项已到期,且你公司拟再次延期履行承诺的议案未经林海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三条的规定,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积极有效地推进有关工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7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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