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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 2021—032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 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根据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公司”)近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豫民终 1307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益电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有关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披露了《安彩高科关于收到参加诉讼通知书》的公告,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信益电子与张海峰、王虓、天津安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的诉讼。2020年 10 月 30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 05 民初 5 号),法院驳回原告信益电子的诉讼请求。
2020 年 11 月,信益电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返还不当得利责任(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 5 月 22日、10 月 31日、11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豫民终 1307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信益电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0〕豫民终 1307号)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7 月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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