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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中股份:8-汇中股份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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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中股份:8-汇中股份融资管理制度

稳稳的 发表于 2021-7-30 00:00:00 浏览:  3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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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包括但不限
于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现有股东配股等;债权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贷款(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担保贷款、无担保贷款、信用证融资、商业票据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
第四条 融资环节的主要业务包括:
(一) 分析确定公司短期和长期所需资金数量;
(二) 编制各种融资计划;
(三) 审批确定融资方式;
(四) 签订各种贷款合同;
(五) 办理股票或债券发行登记和注册手续;
(六) 委托证券发行代理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
(七) 保管未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公司回购的股票;
(八) 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九) 确定和支付股利;
(十) 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五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 总体上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应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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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三) 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四) 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 慎重考虑公司偿债能力,避免出现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
第六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
(一) 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 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 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四) 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通过各种融资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属于资本金的,应按照资本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属于负债的,应按照负债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融资活动的主办部门。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重大融资活动提出
议案并组织评估工作,对融资投向、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负责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融资结构分析,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并负责对公司的融资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审核公司的重要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对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负责公司融资管理(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负责资金筹划、信贷管理及募集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资金投入使用后,资金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须对资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发现其与生产经营需要存在不符之处,应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并按照审批决定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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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核,并对融资结果的
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 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二) 融资相关文件是否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
(三) 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 融资带来的实际收益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五) 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
第三章 融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编制书面的融资计划书,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一) 融资金额、融资理由;
(二) 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
(三) 融资对公司未来收益的影响;
(四) 各种融资方式利益比较以及对融资方式的建议等。
第十五条 发行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现有股东配股)、发行公司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贷款(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担保贷款、无担保贷款、信用证融资、商业票据融资)、融资租赁等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拟定初步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因自身经营需要可以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主体申请贷款。
累计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由董事会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单次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应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除上述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贷款事项外,公司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主体申请贷款,应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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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满”、“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同。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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