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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04 号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3 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联营企业提供借款计划的议案》,同意向你公司向联营企业新疆西部准噶尔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噶尔牧业)提供 1000 万元借款,还款期限自借款到账后一年内清偿,在上述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决定提供借款的具体事宜,授权自审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内有效。你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回函)显示,2016 年至 2018 年度,公司给准噶尔牧业提供日常经营借款,截至 2020 年末尚有欠款余额 730.05 未归还公司。以上对外财务资助借款授权额度首次到期后,公司未再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此外,年报问询回函显示,2017 年 6 月,你公司向准噶尔牧业预付购牛款项 1750 万元,后因市场情况变化购销协议未全面完成,2017年末财务决算时进行账务调整将预付款项 1750万元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并开始计算资金利息,截至目前,准噶尔牧业已归还本金1750 万元及利息 500 万元,尚有部分利息未归还。以上事项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你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2.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1.3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8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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