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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聘任徐玉翠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徐玉翠女士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程序合法有效。
2、徐玉翠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且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不存在《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徐玉翠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独立董事: 孟庆春 周咏梅 黄东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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