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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工股份: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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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工股份: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春风桃李花开日 发表于 2021-8-3 00:00:00 浏览:  2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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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特指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
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低风险外汇交易。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两笔金额一
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一含全资子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投机和外汇套利等高风险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付款预测,金额不得超过预测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进口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预计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不含10%)的,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2、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预计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10%至50%以下(不含50%)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3、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预计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含50%)的,需经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责任部门:
1、财务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2、审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计监督。
3、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制订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公司审批。
2、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结合外汇收付预测结果,根据境内外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远期外汇交易方案,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3、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核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作出审批。
4、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申请。
5、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价格,经财务部外汇资金管理员确认后,由财务负责人签署相关合约。
6、财务部对每笔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动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7、财务部对经审批用于远期外汇交易操作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结果进行核算、监督,并将核算、监督具体结果,定期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发生的累计盈亏情况报告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内审部。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授权
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七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者潜亏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或亏损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公司董事长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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