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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参与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的关联交易议案
公司本次参与发起设立投资基金,是基于公司长远发展与当前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利益。公司本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独立董事:徐晓东 张利军 周献慧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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