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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审计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以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含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全面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内部审计方面的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3、负责对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4、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涉及工程类的基建、技改、大修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5、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人力资源、专项投资、物资采购、项目管理、市场营销、科技研发等关键领域或经营活动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6、负责组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内外部审计检查的迎审迎检配合工作;
7、负责组织并督促各单位加强审计整改,跟踪审计成果运用效果;
8、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做好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交流;
9、负责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负责配合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如下:
1、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各业务信息系统常态开通机制,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同本部门、本单位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
2、加强审计成果运用,切实履行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严格整改审计发现问题,深入研究和采纳审计提出的建议。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六条 审计部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年度重点工作要求,科学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通知审计对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直接
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积极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并就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重要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八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项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组成审计组。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需要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做好审前准备。
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运用非现场审计与现场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及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准则等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就相关事项与被审计单
位保持充分沟通,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起草审计报告,提交审计
部审核、审理,对审计报告修改完善后向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审计组应当对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将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核实后审计结果一并报送审计部。
第十二条 审计部就审计情况,向相关部门、公司负责同志征求意见,结合
相关反馈意见,形成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部根据确定的审计结果,将审计报告下达至审计对象。相关
部门、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对管理复杂、久拖不决、整改难度大的问题应当制定整改工作计划,落实整改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开展后续审计,对审计意见的落实及
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检查,实现审计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部办理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保护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
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依照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公司员工奖
惩规定进行处理: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3、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超越审计职权或者违反审计程序实施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利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信息牟取利益的;
6、违反廉洁规定的;
7、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8、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1、拒绝、阻碍审计组检查、调查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绝就审计涉及的事项反映情况或者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
4、制定限制向审计组提供资料规定的;
5、拒不配合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的;
6、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7、其他不配合审计监督的行为;
8、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拒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整改中弄虚作假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计提出的改进意见的;
9、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构的;
10、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
11、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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