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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肖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肖瑶,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经查明,肖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 月 29 日,青海省公安厅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永明采
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将上述事项告知其配偶林吉芳,林吉芳于当日将该事项告知肖瑶。肖瑶作为藏格控股董事、总经理,在知悉肖永明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将上述重大事项告知上市公司,且在 2021年 2月 9日藏格控股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仍未将上述事项告知上市公司。直至 2021 年 2月 22日,因股票交易再次出现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在核查中方才知悉上述事项并对外进行披露。
肖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条、第 3.1.5条、第 3.1.6条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3.1.10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6.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对肖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肖瑶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7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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