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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21-067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就公告所涉事项,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4 日收到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固废”)转报的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环罚[2021]ZD1 号、吉市环罚[2021]ZD2 号、吉市环罚[2021]ZD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2021 年 5 月 12 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固废进行了调查,发现
吉林固废 “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前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固废处以人民币 40 万元整的罚款。
(二)2021 年 5 月 12 日,对吉林固废“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其负责的吉林固废 “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前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负责人处以人民币 7 万元整的罚款。
(三)2021 年 7 月 20 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固废进行了调查,发现
吉林固废 2021 年 6 月 21 日污水站总排口 Ni 排放浓度、氟化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以上事实,有《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监测报告》(JLSHJ/WT21-126/S)等证据为凭。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固废处以人民币 22 万元整的罚款。
二、 公司采取的措施
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吉林固废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安排相关专业、相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增强环保合规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全资子公司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预计不会对吉林固废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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