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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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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独归 发表于 2021-8-6 00:00:00 浏览:  2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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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条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要求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核准后执行。董事会秘书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报董事长审批,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不按照本制度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 8月 6日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员申请日期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是 □否人名单内部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
□是 □否署书面保密承诺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四、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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