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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和《关于制定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十四五”发展方向,有利于推动公司综合能源业务实现跨越式发展,助力公司早日实现“成为以配售电为基础的一流综合能源上市公司”的战略目标。该关联交易属于与关联人合资设立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按照拟定的注册资本以及股权比例认缴出资,出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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