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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 (深圳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⒛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DⅡ11COOs8号
致: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北京国枫 (深圳)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⒛20年年
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
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鸵 1年⒄月28日 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l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贵公司于2m1年⒄月⒛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 《关于召开2怩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3.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用途。
1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⒒ sse。∞m。cn)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Ⅱ 1年00月 27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决定召开9贵公司董事会于⒛21年∝月28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关于召开2uo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⒛21年⒄月28日 公告的 《关于召开⒛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9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己于本次股东太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作出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根据 《关于召开⒛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u1
年“月19日 (星期三)10:30在中国 (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OO号 1幢A楼⒇9室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关于召开
2陇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⒐15-⒐乃93卜 11∶ 3013∶ OO-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⒐15△ ⒌00。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李晓昱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太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陇 1年OS月 12日 (股权
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信息进行核对与查验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弱500099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佴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
代表股份有效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 (含委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
《关于召开 2Ⅱ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
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 (除
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2名与审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杲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的议案》关联股东齐明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辊” 5393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O0%;反对 0股 9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O%;弃权 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太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O0%。
议案十四g《关于的议案》关联股东齐明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辊”5393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O0%;反对 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O0%;弃杈 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O%。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⒛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 《北京国枫 (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⒆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 (深 经办律师 :
负责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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