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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发表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担保)为人民币 3 亿元,占公司 2021 年 6月 30 日未经审计净资产的 27.06%。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独立董事:许安心、江曙晖2021 年 8 月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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