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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
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现就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广西钦州保税
港区泰港石化码头有限公司、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宏港码头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需要,有利于防城港渔澫港区 401 号泊位和钦州大榄坪南作业区 9 号、10 号泊位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借款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独立董事:秦建文、凌斌、叶志锋2021 年 8 月 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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