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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贝尔:吉贝尔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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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贝尔:吉贝尔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再回首 发表于 2021-8-7 00:00:00 浏览:  3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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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与企业愿景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订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为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为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管理团队组成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相关部门负责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归属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二)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及公司层面归属系数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指标 A 业绩考核指标 B
第一个 2021 年营业收入达到 7.08 亿元或 2021年营业收入达到 5.66亿元或
归属期 扣非归母净利润达到 1.38亿元。 扣非归母净利润达到 1.14亿元。
归属期 业绩考核指标 A 业绩考核指标 B
第二个 2022 年营业收入达到 8.14 亿元或 2022年营业收入达到 6.51亿元或
归属期 扣非归母净利润达到 1.60亿元。 扣非归母净利润达到 1.28亿元。
第三个 2023年营业收入达到 10.18亿元或 2023年营业收入达到 8.14亿元或
归属期 扣非归母净利润达到 1.93亿元。 扣非归母净利润达到 1.55亿元。
注:
1、上述 2021年扣非归母净利润、2022年扣非归母净利润、2023年扣非归母净利润考核指标(Y)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激励
计划实施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以公司当年营业收入(X)或扣非归母净利润(Y)测算各考核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M取以下M1和M2中的孰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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