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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1〕020204 号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已进入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现将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转发你公司,请予以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若回复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所收到回复和更新的申请文件后,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附件: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8 月 9 日
附件: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近期,我部审核了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融资申请文件。现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将需要问询的问题发给你们,建议及时发出,要求公司规范落实。
附件: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监管部
2021 年 8 月 5 日
附件: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向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借款。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提供借款的原因及背景,是否存在商业往来或者私人关系,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是否有未披露的利益安排。请保荐人和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手段。
2.关于风险保证金问题。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风险保证金机制设置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风险保证金收取、借出、归还等具体资金流向及方式,上述行为及与风险保证金形成相关的销售行为对应的会计处理及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相关销售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2)营销中心借款给营销人员及经销商的原因,该借款的性质和用途,是否为回扣或者奖金;(3)公司认为以上行为是营销中心行为越权行为而非公司行为是否合理,公司实控人及管理层是否明知该款项未入账并已转给营销人员、经销商和实控人控制的企业,是否有未披露的利益安排。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手段。
3.实控人李守军违背 2010年 9月首发上市时的承诺违规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请披露对该事件的处理进展,实控人是否还有其他违背承诺的情形;2018 年以来上市公司是否采取切实有
效的措施加强管理,披露公司对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人员的内部处理措施。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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