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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17 号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提供财务资助未恰当履行审议披露程序
你公司于 2018年 4月至 11月期间向原联营企业莱茵达(桐庐)
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累计提供借款 2400.10 万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31 日,相关款项已收回。你公司未就前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恰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收到政府补助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你公司于 2018年至 2020年期间收到多笔政府经费补助。其中,你公司于 2018年、2020年分别收到桐庐县财政局经费补助 893万、271万,于 2020年收到重庆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经费补助 300万,上述经费补助收益均超过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但你公司仅在相关年度报告中列示,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条、第 2.1条、第 11.11.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 2.1条、第 11.11.4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 7.4.3条、第 7.4.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 8月 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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