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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前,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的业绩承诺期,系公司与业绩承诺方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盛屯贸易有限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下为应对客观环境变化而对原协议做出的适当调整,业绩承诺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本次调整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调整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何 晓 周 毅 马 涛
2021 年 7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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