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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厦: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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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厦: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熊十四 发表于 2021-8-12 00:00:00 浏览:  5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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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方案(修订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问询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签订《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方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是公司转型的重要尝试,能够提升上市公司收入水平,降低公司业绩波动风险,符合现阶段公司发展的需求;
2、公司已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审计、评估工作,交易事项和交易条件公允、合理,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签订的《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内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条款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客观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关联方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客观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赵云池先生与雨沐投资的持股成本与交易作价存在差异,主要系随着标的企业业务逐步发展,估值随之提升,本次交易作价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综上,我们认为持股成本与交易作价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
陈高才 ___________________
武 鑫 ___________________
刘俐君 ___________________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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