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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前对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我们就本次交易事项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了解了相关情况,本次交易是公司进行转型的尝试,也是现有业务的补充,能够提升上市公司收入水平,降低公司业绩波动风险,符合现阶段公司发展的需求;
2、本次交易标的经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书面报告,交易价格参照评估报告确定,依据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签订的《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对业绩承诺内容进行了调整,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在充分了解本次交易事项的基础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
陈高才 ___________________
武 鑫 ___________________
刘俐君 ___________________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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