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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1-074债券代码:110080 债券简称:东湖转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义
公司:指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谷环保: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达:指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指 2020 年 8 月光谷环保诉银泰达、刘道江、刘少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合同无效纠纷案:指 2020 年 9 月银泰达诉光谷环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合同纠纷案:指本次银泰达诉光谷环保确认合同部分条款可撤销案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银泰达要求光谷环保向其支付 4049.59 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 7795460.75 元(自 2021 年 4 月 19 日起以 4049. 59 万元为基数仍按年利率 3. 85%继续计息,直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及诉讼费。
4、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 与本次诉讼相关的背景情况
股权转让纠纷案、合同无效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2021 年 2 月 9 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02)、《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1)。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1-074债券代码:110080 债券简称:东湖转债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近日,光谷环保收到银泰达要求法院撤销《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部分条款的合同纠纷案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资料(案件编号:(2021)鄂 01 民初 507)。
三、本次诉讼案件当事人、事实、请求内容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合同纠纷案
原告:银泰达被告:光谷环保
第三人: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刘道江、刘少辉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
2016 年 4 月 18 日,光谷环保(甲方)与银泰达(乙方)、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丙方)、刘道江、刘少辉签订《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光谷环保依约通过增资和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 51%的股权,银泰达持有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 49%的股权。
根据《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的 2.1 款规定,甲乙方双方同意,以 2015年 11 月 30 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丙公司评估值 16198.37 万元为依据,甲方出资4049.59 万元向丙方增资(“增资款”),增资后甲方取得丙方 25%的股权,乙方拥有丙方 75%的股权。
根据《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约定了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年的业绩对赌补偿条款、计算方式、净利润确定方式等内容。2016 年-2019 年,光谷环保按《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委托了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 2016 年-2019 年均未达到业绩对赌的指标,按照《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银泰达应当向光谷环保支付相应的对赌补偿金。
光谷环保多次向银泰达催要业绩对赌补偿,但银泰达均未支付。为此,光谷环保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案诉讼,目前该案处于中止审理阶段。
随后,银泰达以《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合同无效纠纷案,该案一审光谷环保胜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鄂 01 民初 600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后由银泰达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1-074债券代码:110080 债券简称:东湖转债近日,银泰达以《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部分条款可撤销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案诉讼。
(三)本次诉讼请求内容1、撤销原、被告及第三人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所签订的《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中 有关 25%股权的相关内容;
2、撤销原、被告及第三人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所签订的《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中第五条的对赌条款;
3、判令被告光谷公司向原告银泰达公司支付 4049. 59 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及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 7795460.75 元(自 2021 年 4 月 19 日起以 4049. 59 万元为基数仍按年利率 3. 85%继续计息,直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等维权费用;
5、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合同纠纷案: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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