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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徐茂顺、王竹泉、孙建强、傅瑜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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