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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皖维高新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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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皖维高新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张文 发表于 2021-8-12 00:00:00 浏览:  54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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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
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伊新华等 14 名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股东购买其持有的皖维皕盛 100%股权,并向皖维集团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皖维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之盖章页)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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