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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更正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更正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董事会关于本次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更正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事项。
二、《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追认的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外,我们建议公司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的学习,加强内控管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追认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海忠 徐 杨 曾小青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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