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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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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平淡 发表于 2021-8-13 00:00:00 浏览:  5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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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21 年 8月 1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议案发
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1 年上半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环境集团”)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为265077.63 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1、1993 年 6 月 25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为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的法国政府贷款 11937625.03 欧元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签
订《还款担保书》为其提供担保,其中:法国国库贷款 6159550.09欧元(贷款期限为 30 年),出口信贷为 5778074.93 欧元(贷款期限为 10 年)。燃气公司一直按贷款协议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截至 2021年 6 月 30 日,燃气公司该项贷款余额为 126.80 万欧元(折合人民币974.63 万元)。为化解自来水公司对燃气公司担保潜在的债务风险,成都环境集团已承诺因该项担保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由成都环境集团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确保自来水公司不会产生任何损失。
报告期内,该担保事项对应的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12 年 8 月 23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签
订《保证合同》,排水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西安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兴蓉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最高不超过
3.40 亿元的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期限为 10 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2021年 6月30日,西安兴蓉公司该项贷款余额为 3093.00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西安兴蓉公司 BOT 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西安兴蓉公司由排水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内,西安兴蓉公司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
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12 年 5 月 28 日,自来水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金牛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取得 4.691 亿元长期贷款(贷款期限为 175 个月),由成都环境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 年 6 月 8 日,公司与自来水公司、成都环境集团、中行金牛支行签订补充协议,将保证人由成都环境集团更换为公司,原保证协议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自来水公司该项贷款余额为 26210.00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自来水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自来水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内,自来水公司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所属成都市兴蓉隆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丰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项目贷款(贷款期限为 132 个月)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成都环境集团按照对隆丰公司的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其余担保额度由隆丰公司以其拥有的隆丰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质押给公司(即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隆丰公司该项贷款余额为 36000.00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隆丰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隆丰公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兴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生能源公司”)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反担保措施可进一步有效降低担保风险。报告期内,隆丰公司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鉴于排水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兴蓉公司”)将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
支行开立的 800 万元特许经营权履约保函保证金比例由 100%下调至
50%(即下调至 400 万元)。2019 年 5 月 15 日,排水公司与该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银川兴蓉公司在该银行办理的非融资性保函(即特许经营权履约保函)敞口部分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400 万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担保余额为 400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银川兴蓉公司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成本。
银川兴蓉公司由排水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内,银川兴蓉公司经营正常,相关特许经营权合同履行正常,不存在兑现履约保函的情形。
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报告期内,公司为再生能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兴蓉万兴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的三笔银行贷款(合计金额为 13.2 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2020 年 7 月 21 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万兴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 2.4 亿元成都万兴环保发电厂二期(以下简称“万兴二期”)项目贷款(贷款期限为 36 个月)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项贷款余额为 7200.00万元。
2020 年 7 月 21 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就万兴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 2.8 亿成都万兴环保发电厂三期(以下简称“万兴三期”)项目贷款(贷款期限为 36 个月)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项贷款尚未提款。
2020 年 7 月 29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万兴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 8 亿元成都万兴环保发电厂一期(以下简称“万兴一期”)项目贷款(贷款期限为 12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项贷款余额为 59206.09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万兴公司筹措资金,保障万兴二期、三期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偿还为万兴一期项目发生的公司内部借款,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万兴公司由再生能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内,万兴公司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2021 年 1 月 6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签订《流动性支持承诺函》,按持股比例为所属隆丰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 2.2 亿元(贷款期限为 12 年)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1.76 亿元,隆丰公司其他股东成都环境集团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项贷款余额为 9772.73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隆丰公司筹措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隆丰公司各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本次担保公平、对等。报告期内,隆丰公司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第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岳池兴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岳池兴蓉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 3.48 亿元固定
资产贷款(贷款期限为 19 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 2021 年6 月 30 日,该项贷款余额为 17780.00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岳池兴蓉公司筹措资金,保障岳池项目的顺利实施。岳池兴蓉公司由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全部股份,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项目建成投产后将产生稳定的收入,使岳池兴蓉公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改革实施工作方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改革实施工作方案》符合《关于加大力度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1〕7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姜玉梅 王运陈 潘席龙2021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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