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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毛明珠女士和刘继扬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的议案,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毛明珠女士和刘继扬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毛明珠女士和刘继扬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毛明珠女士和刘继扬先生为副总经理。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签名:
杨 勇 张玲玲
2021 年 8 月 1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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