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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以下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 年上半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交易且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1 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2021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 2021 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风险可控,且已全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 2021 上半年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有效地执行了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聘任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于该所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对公司经营情况较为熟悉,且符合独立性要求,我们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
郭国庆 赵西卜 唐 炯
2021 年 8 月 11 日
(本页无正文,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
郭国庆 赵西卜 唐 炯
2021 年 8 月 11 日3
(本页无正文,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
郭国庆 赵西卜 唐 炯
2021年 8月 11 日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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