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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9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公告编号:2021-080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曾少贵、PINXIANG YU、魏红、朱文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曾少贵、PINXIANG YU、魏红、朱文丰:
2021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4月10日 你公司公告对2020年业绩预告大幅修正。经查,你公司在披露2020年业绩预告前,未能审慎结合实际情况对海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政策变更、销售期后退回等相关事项进行会计判断,导致2020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存在业绩修正公告披露不及时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曾少贵、执行总裁PINXIANG YU、时任财务总监魏红、时任董事会秘书朱文丰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曾少贵、PINXIANG YU、魏红、朱文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并深刻反思。公司相关人员将进一步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完善内部控制流程,提高会计核算规范性水平,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将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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