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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石化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聚石化学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69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33.3334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6.65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85516.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943.7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572.9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1年 1月 1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年 1月 19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E10005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一)根据《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版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年产 40000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 34758.96 34758.96
2 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 4021.71 4021.71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265.50 5265.50
4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合计 49046.17 49046.17
(二)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 80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8.04%。
(三)2021 年 3月 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8806.74万元的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2021年 4 月 29日,公司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池州化工新材料生产基地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8000.00 万元投资“池州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以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8000.00 万元投资“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
截至 2021年 8月 5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472465777.51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解决公司运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按照既定进度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4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
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不对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年 8 月 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4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含 12个月)。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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