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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事前审核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继续承担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郭国庆 赵西卜 唐 炯
2021 年 8 月 11 日
(本页无正文,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郭国庆 赵西卜 唐 炯
2021 年 8 月 11 日2
(本页无正文,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郭国庆 赵西卜 唐 炯
2021年 8月 11日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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