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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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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零零八 发表于 2021-8-14 00:00:00 浏览:  46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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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确认 2021 年上半年日常关联交易并调整预计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1 年上半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均为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需要,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2021年半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三、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我们认为,截至 2021年 6月 30 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独立董事:丁晋奇、吕晓波、徐樑华、李金泉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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