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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威: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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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威: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涨停播报 发表于 2021-8-17 00:00:00 浏览:  4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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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6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 民初 259 号、[2021]苏 05民初 274 号、[2021]苏 05 民初 204 号、[2021]苏 05 民初 279 号、[2021]苏 05民初 422 号、[2021]苏 05民初 708 号)及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85 民初 2590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 22.5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39.59%。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
1、[2021]苏 05 民初 259 号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 民初 259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 133328000 元,并支付利息 2982604.16 元、罚息 518671.82 元、复利 35560.82 元(该罚息、利息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0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1032016 股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2020000129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的位于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度 3474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华工科技有限公司所
有的位于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 31.75%在最高本金额度 3474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2、[2021]苏 05 民初 274 号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 民初 274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100014-2019 年(太仓)
字 0003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36792000 元、利息 458743.76元、罚息 213141.12 元、复利 2874.12 元(暂计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及自2021 年 2 月 2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36792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72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7275%计算的复利;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200014-2019 年(太仓)
字 0017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3000 万元、利息 691193.15 元、复利 2311.42 元(暂计至 2021 年 2月 11日),及自 2021 年 2 月 12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3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72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7275%计算的复利;
(3)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200014-2019 年(太仓)
字 0020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2000 万元、利息 267960.90 元、复利 719.91 元(暂计至 2021 年 2 月 8 日),及自 2021 年 2月 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2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72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7275%计算的复利;
(4)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200014-2019 年(太仓)
字 0096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41767500.2 元、利息 678824.02元、罚息 239266.86 元、复利 4128.29 元(暂计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及自2021 年 2 月 2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41767500.2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652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6525%计算的复利;
(5)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200014-2020 年(太仓)
字 00763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102848000 元、利息 3517815.47元、复利 32719.21 元(暂计至 2021 年 3月 11 日),及自 2021 年 3月 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102848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的复利;
(6)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200014-2020 年(太仓)
字 00964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2400 万元、利息 764995.16 元、复利 6879.81 元(暂计至 2021 年 3月 11日),及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24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的复利;
(7)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200014-2020 年(太仓)
字 01110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1740 万元、利息 472696.16 元、复利 3880.10 元(暂计至 2021 年 3月 11日),及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174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的复利;
(8)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至(7)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的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度 36124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9)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至(7)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南通正盛华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的 33.01%在最高本金额度 36124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10)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的上述第(1)至(7)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11)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3、[2021]苏 05 民初 204 号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 民初 204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 内 归 还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太 仓 分 行 编 号
HTZ322997300LDZJ202000129《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3900万元、利息 449683.07 元、罚息 730908.75 元、复利 8991 元(该罚息、复利计至 2021 年 3 月 21 日),及自 2021 年 3月 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39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1775%计算的罚息,以利息 449683.0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1775%计算的复利;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 内 归 还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太 仓 分 行 编 号
HTZ322997300LDZJ202000207《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6000万元,利息 1148400 元,罚息 418687.5 元,复利 12367.52 元(该罚息、复利计至 2021 年 3月 21日),及自 2021 年 3 月 22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6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1775%计算的罚息,以利息 11484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1775%计算的复利;
(3)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账号:32201997336049000753)内资金在 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的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度 1000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南通正盛华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的 9.14%在最高本金额度 1000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德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周建明对
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4、[2021]苏 05 民初 279 号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 民初 279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编号 Z2009LN1566644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3200 万元、利息 3116960.06 元、复利 27468.84 元(暂计至 2021 年 3 月 8 日),及自 2021 年 3月 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32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50375%计算的罚息,及以利息 3116960.0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50375%计算的复利;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
的坐落于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的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度 1320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3)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南通正盛华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
坐落于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的 12.06%在最高本金额度 1320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额 15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5、[2021]苏 05 民初 422 号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 民初 422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本金 8552 万元,并支付利息 1939700.5 元,罚息 795711.32 元,复利 16630.9 元(该罚息、利息计至2021 年 1 月 27 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1032016股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2020000129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
公司所有的位于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度 36124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华工科技有限公
司所有的位于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 33.01%在最高本金额度 36124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周建明
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周建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6、[2021]苏 0585 民初 2590 号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 民初 2590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本金 14586017.01 元、利息408228.17 元、罚息 68776.19 元、复利 6173.91 元,共计 15069195.28 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1 年 4 月 7 日,之后罚息以未还本金 14586017.01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 8.4825%自 2021 年 4月 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本金 20730000 元、利息 579628.07元、罚息 97690.13 元、复利 8736.19 元,共计 21416054.39 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1 年 4月 7日,之后罚息以未还本金 20730000 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 8.4825%自 2021 年 4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在 3538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7、[2021]苏 05 民初 708 号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民初 708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 9925 万元及利息 2634855.62 元、复利21083.4 元(复利暂算至 2021 年 1月 7日);以及自 2021 年 1月 8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7.17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7.1775%计算的复利;
(2)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 20 万元;
(3)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1)、(2)项债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机
器设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 67450726.26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
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受资金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涉及诉讼等事项,目前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司法冻结,但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未被司法冻结,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不良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仍在开展中,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对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的因素。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 22.56 亿元。上述事项如无法妥善处理,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公司资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影响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公司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累计诉讼情况
法院受理 判决/调 公司知悉
原告 案由 案号 涉案本金(元) 诉讼法院 诉讼进展
时间 解时间 时间江苏省苏州
苏州资产管理有 金融借款 [2020]苏 05 2020 年 2 2020 年 3 2020 年 12
63868547.62 市中级人民 终结执行
限公司 合同纠纷 执 256 号 月 4 日 月 6 日 月 29 日法院
[2020]苏 05 江苏省苏州
苏州资产管理有 金融借款 2020 年 2 2020 年 3 2020 年 12
执 257 号 70000000.00 市中级人民 终结执行
限公司 合同纠纷 月 4 日 月 6 日 月 29 日法院江苏省苏州
苏州资产管理有 金融借款 [2020]苏 05 2020 年 2 2020 年 3 2020 年 12
76171216.28 市中级人民 调解执行中
限公司 合同纠纷 执 258 号 月 4 日 月 6 日 月 29 日法院江苏省苏州
苏州资产管理有 金融借款 [2020]苏 05 2020 年 2 2020 年 3 2020 年 12
100000000.00 市中级人民 调解执行中
限公司 合同纠纷 执 259 号 月 4 日 月 6 日 月 29 日法院
[2019]苏
上海银行苏州分 票据付款 江苏省太仓 2019 年 6 2020 年 1 2019 年 6
0585 民初 23156805.05 终结执行
行 请求权 市人民法院 月 5 日 月 10 日 月 15 日
3813 号
[2021]沪
上海国际汽车城 房屋租赁 上海市嘉定 2021 年 2 2021 年 5 2021 年 4
0114 民初 1826583.59 一审判决
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 月 2 日 月 7 日 月 22 日
2478 号
[2021]苏
中国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法院出具执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0585 民初 43212000.00
限公司太仓分行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行裁定 月 1 日 月 30 日 月 9 日
679 号
[2021]苏
中国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法院出具执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0585 民初 47358000.00
限公司太仓分行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行裁定 月 1 日 月 30 日 月 9 日
681 号
[2021]苏
中国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0585 民初 41672000.00 一审判决
限公司太仓分行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月 1 日 月 30 日 月 9 日
683 号
[2021]苏
中国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法院出具执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0585 民初 8221874.74
限公司太仓分行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行裁定 月 1 日 月 22 日 月 9 日
685 号
[2021]苏
中国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法院出具执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0585 民初 46771645.27
限公司太仓分行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行裁定 月 1 日 月 30 日 月 9 日
688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 金融借款 [2021]苏 05 99000000.00 江苏省苏州 法院出具执 2021 年 2 2021 年 6 2021 年 2
份有限公司太仓 合同纠纷 民初 204 号 市中级人民 行裁定 月 5 日 月 30 日 月 9 日
分行 法院
[2021]苏 江苏省苏州
恒丰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法院出具执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0591 民初 39500000.00 工业园区人
限公司苏州分行 合同纠纷 行裁定 月 3 日 月 23 日 月 9 日
986 号 民法院
[2021]苏 江苏省南京
平安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法院出具执 2021 年 2 2021 年 3 2021 年 2
0106 民初 23000000.00 市鼓楼区人
限公司南京分行 合同纠纷 行裁定 月 4 日 月 3 日 月 9 日
190 号 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 [2021]苏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法院出具执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份有限公司太仓 0585 民初 45600000.00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行裁定 月 1 日 月 22 日 月 9 日
分行 782 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 [2021]苏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法院出具执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份有限公司太仓 0585 民初 44816000.00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行裁定 月 1 日 月 22 日 月 9 日
分行 785 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 [2021]苏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法院出具执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份有限公司太仓 0585 民初 43445000.00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行裁定 月 1 日 月 22 日 月 9 日
分行 787 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 [2021]苏 江苏省苏州
金融借款 2021 年 3 2021 年 6 2021 年 3
份有限公司苏州 0591 民初 28600000.00 工业园区人 一审判决
合同纠纷 月 1 日 月 9 日 月 5 日
分行 1926 号 民法院北京市第一
中国航天汽车有 借款合同 [2021]京 01 2021 年 3 2021 年 3
88200000.00 中级人民法 一审判决 未判决
限责任公司 纠纷 民初 19 号 月 2 日 月 5 日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 江苏省苏州
金融借款 [2021]苏 05 2021 年 3 2021 年 6 2021 年 3
份有限公司太仓 272807500.2 市中级人民 一审判决
合同纠纷 民初 274 号 月 9 日 月 29 日 月 11 日
支行 法院江苏省苏州
交通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2021]苏 05 2021 年 3 2021 年 6 2021 年 3
132000000.00 市中级人民 一审判决
限公司太仓分行 合同纠纷 民初 279 号 月 17 日 月 29 日 月 22 日法院
上海浦东发展银 [2021]苏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3 2021 年 6 2021 年 3
行股份有限公司 0585 民初 19500000.00 一审判决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月 24 日 月 8 日 月 26 日
太仓支行 1661 号
[2021]苏
苏州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3 2021 年 6 2021 年 3
0585 民初 56179335.83 一审判决
限公司太仓支行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月 24 日 月 11 日 月 26 日
1662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 [2021]苏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4 2021 年 6 2021 年 4
份有限公司太仓 0585 民初 29000000.00 一审判决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月 1 日 月 25 日 月 22 日
支行 2060 号
[2020]渝
民间借贷 重庆市渝北 2020 年 10 2021 年 2 2021 年 4
龚铭 0112 民初 12500000.00 一审判决
纠纷 区人民法院 月 9 日 月 4 日 月 22 日
27459 号
江苏太仓农村商 [2020]苏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2020 年 10 2021 年 1 2021 年 4
业银行股份有限 0585 民初 50000000.00 调解执行中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月 16 日 月 4 日 月 22 日
公司 6516 号
江苏太仓农村商 [2021]苏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2020 年 10 2021 年 1 2021 年 4
业银行股份有限 0585 民初 11776792.53 调解执行中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月 16 日 月 4 日 月 22 日
公司 6517 号江苏省苏州
中国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2021]苏 05 2021 年 2 2021 年 6 2021 年 4
133328000.00 市中级人民 一审判决
限公司太仓分行 合同纠纷 民初 259 号 月 1 日 月 28 日 月 30 日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 江苏省苏州
金融借款 [2021]苏 05 2021 年 3 2021 年 6 2021 年 4
份有限公司太仓 85520000.00 市中级人民 一审判决
合同纠纷 民初 422 号 月 3 日 月 29 日 月 30 日
支行 法院江苏省苏州
中信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2021]苏 05 2021 年 4 2021 年 4
99250000.00 市中级人民 一审判决 未判决
限公司苏州分行 合同纠纷 民初 708 号 月 28 日 月 30 日法院
[2021]苏
浙商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4 2021 年 7 2021 年 4
0585 民初 35316046.77 一审判决
限公司太仓支行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月 28 日 月 21 日 月 30 日
2590 号江苏省苏州
招商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2021]苏 05 2021 年 3 2021 年 4
135515210.37 市中级人民 尚未开庭 未判决
限公司太仓支行 合同纠纷 民初 536 号 月 31 日 月 30 日法院江苏省苏州
太仓工投供应链 票据追索 [2021]苏 05 2021 年 2 2021 年 5
100000000.00 市中级人民 尚未开庭 未判决
有限公司 民初 271 号 月 7 日 月 10 日
权纠纷 法院江苏省苏州
江西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2021]苏 05 2021 年 5 2021 年 5
99970000.00 市中级人民 尚未开庭 未判决
限公司苏州分行 民初 771 号 月 8 日 月 10 日
合同纠纷 法院
[2021]苏
上海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苏州工业园 2021 年 6 2021 年 7
0591 民初 48800000 尚未开庭 未判决
限公司苏州分行 区人民法院 月 11 日 月 5 日合同纠纷
7811 号宁夏回族自
洛阳市澳鑫金属 票据追索 [2021]宁 01 治区银川市 2021 年 7 2021 年 7
100000 尚未开庭 未判决
制品有限公司 民初 811 号 中级人民法 月 1 日 月 5 日权纠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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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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