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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的相关内容,结合实际情况,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 款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
第五条第 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三)款 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生
并应当按照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 效,并应当按照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 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第十四条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议。 审议。
…… ……董事会对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 董事会对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总额高于 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总额高
30 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于 30 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 1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 交易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
第二十六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关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条 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作出事前认 0.5%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作
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并且发表独立 出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并且意见。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 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除上述修改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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