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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程芳芳女士、宗冉先生、张猛先生的履历及董事会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聘请程芳芳女士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请宗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同意聘请张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谢思敏、宋岩涛、姜朋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此页无正文,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思敏:
宋岩涛:
姜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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