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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生物:前沿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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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生物:前沿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财大气粗 发表于 2021-8-17 00:00:00 浏览:  2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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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制度以及《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经审阅《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同意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1年 8月 1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 2021年8月 17 日,并同意以 10.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0名激励对象授予 172.0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尚有 8.00 万股未授出,预留权益失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CHI KIT NG(吴智杰)、王娴、KAI CHEN(陈凯)2021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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