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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25 号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令安在 2017年至 2019年期间,以个人账户转账的形式,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永孜堂制药有限公司账外代垫销售费用,合计代垫 15641885.97 元。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4条、第 2.7条、第 10.2.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 8月 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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