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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20 号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显示,公司在 2020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收到第一批投资者诉讼案件材料,截至 2021 年 6 月 22 日累计已收到 78 宗投资者诉讼资料,累计诉讼金额为 5099.98 万元,已达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你公司未及时就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才披露《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8.6.3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8 月 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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