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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下述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 1888129.8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10%,其中:对外担保余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490836.4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03%;公司对子公司担保 1397293.42 万元(含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4.07%。
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担保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
二、关于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报告》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1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新疆中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债权向阿拉尔市中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转增独享资本公积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1、程序性。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召开了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中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债权向阿拉尔市中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转增独享资本公积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1、程序性。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召开了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且由中泰集团提供反担保,此次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吴杰江、贾亿民、韩复龄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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