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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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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扬少 发表于 2021-8-20 00:00:00 浏览:  5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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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公司管理层提请,就以下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鉴于公司原聘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届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了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理由恰当;
2、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的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交易原则进行的,对公司 2021年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影响,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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