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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名称符合公司目前的业务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公司发展战略的实际情况。本次变更后的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及发展战略相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名称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何 晓 周 毅 马 涛
2021 年 8 月 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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