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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杰科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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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杰科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稳稳的 发表于 2021-8-18 00:00:00 浏览:  4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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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为保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及有序推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四、考核机构
1、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及监督考核结果的执行情况。
2、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组成工作小组,负责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分数进行计算,汇总考核结果的相关材料。工作小组应对相关数据及汇总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归属期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归属期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等级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划分为 A、B+、B、C、D 五个等级,对应的归属情况如下:
考评等级结果 A B+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100% 8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年两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公司考核工作小组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并确定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及数量。
八、考核结果管理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须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五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一销毁。
2、绩效考核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
3、考评主体应对被考核的激励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违反上述责任 义务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取消考评主体资格。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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