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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1〕020222 号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本次发行方案中发行对象为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正育或
其控制的主体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方案中发行对象尚未最终确定,亦未披露除王正育本人外其他可能参与认购主体的具体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相关发行对象尚未最终确定的主要原因,本次发行方案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相关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内容是否合规完备;
(2)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3)请按要求披露实际控制人王正育控制的主体作为发行对象的具体情况及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合同内容摘要。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审慎发表意见。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通过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8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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