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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 公告编号:2021-041号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开发”)于 2021年 8 月 19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24号,具体情况如下: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吴天昊: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你公司 2019 年度超出年初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部分未及时进行审议、披露,涉及金额 3912万元,占公司 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8.39%;你公司 2020年度超出年初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部分未及时进行审议、披露,涉及金额3432.33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7.75%。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 2007 年1月 30 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存在临时公告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你公司于 2020年 4月 30日披露的《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确认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的公告》( 2020-020 号)中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7694 万元,实际发生额应为 3912 万元;你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披露的《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确认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的公告》(2021-020 号)中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6909.57 万元,实际发生额应为 3432.33万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问题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天昊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吴天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8月 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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