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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 2021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财务状况及 2021 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职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元(含税)。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第二条规定,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本次激励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 30元/股调整为 29.88 元/股。
五、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及持续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1、经审查,《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九、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1、经审查,《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作出
了充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2、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1、经审查,《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1、《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合法、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
2、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文生平
签署日期: 年 日 日(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志春
签署日期: 年 日 日(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洪炜
签署日期: 年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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